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非本地毕业生指来自香港以外而在香港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
申请资格
- 毕业日期起计6个月内递交在港就业申请,属于“应届”类别
- 毕业日期起计6个月后递交回港就业申请,属于“回港”类别
- 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只需符合一般入境规定,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
- 回港非本地毕业生提出申请前须先获得聘用
申请人须提交资料
- 申请表
- 申请人近照
- 旅行证件及其复印件
- 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 学习成绩证明复印件
雇主须提交资料
- 申请表
- 合同复印件,注明职位、薪金、其他福利及雇佣期等
- 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 公司经济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例如:最近审计报告、损益表及报税表等)
- 详细的业务计划(适用于过去一年内设立的公司)
逗留期限
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在逗留期限届满前4星期内,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人通常以3-3年的模式获准延期在港逗留。
转换工作
-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到港就业的人士,到港后可自由从事及转换工作,无须事先取得入境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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