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上市基本要求
有意在香港GEM上市的企业须向香港联交所提出申请,相关程序及规定载于《GEM上市规则》。
财务要求
- 没有盈利要求
- 前2年营业现金流合计≥3,000万港元
- 市值≥1.5亿港元
其他要求
- 管理层最近2年不变
- 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
- 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 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
- 至少100名股东
- 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50%
- 不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 无强制包销规定
-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 要求每一季度提交财务报告
最低公众持股量
- 最低公众持股量不少于25%
- 若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15%
股东承诺
- 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第一年不会出售股份
- 上市后第二年可以出售股份但须保留控制权
- 拥有权和控制权最近1年不变
认可司法地区
- 奥地利
- 澳大利亚
- 百慕大
- 巴西
-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 加拿大
- 开曼群岛
- 中国
- 塞浦路斯
- 英国
- 法国
- 德国
- 格恩西
- 香港
- 印度
- 马恩岛
- 以色列
- 意大利
- 日本
- 泽西岛
- 韩国
- 纳闽
- 卢森堡
- 荷兰
- 俄罗斯
- 新加坡
-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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