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登记(37号文备案登记)
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简称37号文备案)。37号文登记亦是中国自然人唯一且合法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途径。
37号文登记的时机和办理地点
企业在在境外上市搭建红筹架构的,应在设立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WFOE)之前,通过境内权益公司(内资公司)注册地的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37号文登记所需材料
- 书面申请
-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 拟办理个人境外投资汇登记申请的身份证扫描件
-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
- 前述中国自然人在境内持有的内资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
- 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商业融资计划书
- 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
- 其他可能要求的补充材料
注意事项
- 境内运营实体(简称OPCO)设立未满一年,无实际经营的,银行一般不接受37号文登记; 无论有多少股东,都需要一起做37号文登记,否则需要出具承诺函表示现在及将来都不会就同样事项申请37号文登记;境内运营实体(简称OPCO)存在多个创始人(境内居民)时,通常建议每个创始人都单独设立一个BVI公司。如果多个创始人在同一间BVI公司持股,当任何一个创始人的股份发生变化时,所有创始人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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