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清盘/注销
股东在计划终止公司运作时,通常不太清楚有关终止手续,只是采取不理会态度,因此,可能在不知情下违反相关法例,情况严重的,甚至可能被逮捕或对以后的出入境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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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清盘
香港有限公司清盘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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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愿清盘
进行股东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账簿完整
- 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
- 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 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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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自愿清盘
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账簿完整
- 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
- 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 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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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庭强制清盘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公司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涉及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香港公司注销
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291条规定,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销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全体股东同意
- 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或在申请撤销注册前已有至少3个月停止营业或运作
- 没有未偿还的债项,包括政府牌照费及税款
-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公司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 如公司是控股公司,该公司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括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 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
此外,倘若有人对该项注销持有反对意见,可以在注销生效后的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注销的公司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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