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应《城市漫步》杂志 (4月号)邀请,就“最新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作出分析

《城市漫步》

中文译本:

解析最新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士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该所得支付地不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均需要缴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种类如下:
(一)因任职、受雇、履約等理由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物业等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四)允许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

例: A君2006年度在中国任职,每月在中国境内取得薪金为人民币15,000元,其余薪金折合人民币30,000元在日本支付,则在日本领取的人民币 30,000元也应与中国领取的人民币15,000元合并每月申报缴税,若没有如实申报,税务局将无限期追征,并对扣缴义务人(也即支付外籍人士“所得” 的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50%以上至3倍的罚款,而应交的税款仍然由脱逃税款的外籍人士缴纳,且还会处以脱逃税款的万分之五滞纳金。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进入中国境内任职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外籍人士也不断增加。为加强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国政府频频出台了一些关于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规定,其中2006年1月23号出台的国税函[2006]58号文强调了外籍人士来华工作,无论是长期任职还是临时来华,税务机关都将以外籍人士任职的公司为单位来建立管理档案,并在管理档案的基础上按“一人一档”管理,对纳入档案管理的外籍人士增减变化、职务变动、收入金额、居住及出入境时间、收入变化等信息随时更新,最终对“一人一档”实行跟踪管理。对经调查核实认定为不合理的,税务局将采取当面约谈、短信催促等方式要求外籍人士履行纳税义务。

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自 2007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如果个人(也包括外籍人士)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年收入超过12万元,无论其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 税,或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局自行申报。以后每年的这个时段都必须自 行申报。

随着自行申报的正式开始,许多人士对如何自行申报持观望态度,如何计算个人年所得税?如何规避风险?已成为众多纳税人关注的重心。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解析。

例: B君于2006年6月1日受其雇主委任,出任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经理职务,任期至2014年6月1日,共8年。任职期间,B君仅在2012年因公到境外出差一次,时间为三个月,其余时间均在中国境内居住,在此期间,取得下列所得:
1. 每月从中国境内的公司取得工资收入2万元人民币(简称第一项所得);
2. 每年年末从境外公司取得奖金折合人民币20万元(简称第二项所得);
3. 每年从境外取得境外房产出租收入折合人民币10万元(简称第三项所而得);
4. 每年从境内银行取得外汇存款利息收入折合人民币1万元(简称第四项所得)。

分析如下:

(一)B君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取得所得时的税务处理
1. B君取得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所得,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在取得所得时,由所得支付人按照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B君取得的第三项所得属于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而且也不由中国境内公司以及个人支付,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B君只需就其在 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以后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纳税年度取得的该项所得在中国缴税,即B君在中国任职期间取得的第三项所得,可仅就属于2013年的 部分按中国税收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而2012、2014年因在中国未居住满1年,因此无须就该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B君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各纳税年度末的税务处理
1. 尽管B君在2006、2012和2014三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年所得已经超过12万元,但由于在这三个纳税年度中,B君在中国境内居住均不满一年,根据规定,B君在这三个纳税年度可免予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2. 由于B君在2007-2011年间各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均满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均已超过12万元,B君应按照规定办理年所得纳税自行申报,即B 君应在各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任职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根据税法规定,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任职不超过5年的,其境外所得无须向中 国境内申报个人所得税,因此B君2007-2011年间申报的年所得也就不含第三项所得(也即境外房产出租收入所得)。

3. 由于B君在2013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已达到12万元人民币,即B君应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任职的公司所在地税务 机关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由于B君在2007-2011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且2012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因此B君 在申报2013年的年所得中还应包含其在该年度取得的第三项所得。

联络我们

请致电 400-888-8090,或

加载中... loading
加载中... loading
加载中...loading